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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江府发[2003]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一、政府采购原则及目标
政府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采购操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机构和职责
(一)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定区级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监督检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等职能。其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为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主要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发布采购信息、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专家库”,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同采购人对项目、货物进行验收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范围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根据《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我区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区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采购目录。
(二)属于《黔江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报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在报经黔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 、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集中采购,单位使用的管、采、用分离的科学、规范管理制度。
(二)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 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六、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2003]4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 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查处。
(四)区审计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除了按有关审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将有关问题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六)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的处置行为,一律按照我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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