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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北京报名的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考生领取准考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3-09-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从2003年9月15日起,至10月30日之间,除节、假日之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点至4点30分,凡在北京报名参加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籍考生,均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一部领取“准考证”。届时请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是请亲属或朋友代领,请出示委托书),并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标准为每科60元人民币。
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五号广源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2005
中注协 考试一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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