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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数控机床产品企业名称变更及产品目录调整后继续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税[2003]24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2003-12-15
 

财政部驻北京、上海、青海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反映,部分列入财税[2003]97号文件附件的享受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2003年新开发的产品由于未列入该文件所附《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或者发生企业改制更名的情况,在办理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落实国家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财税[2003]97号文件附件的北京市第一机床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北京北一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可继续享受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北京北一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2003年新开发的数控机床产品(具体企业名称和产品型号见本文附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上述企业的返税限额仍为财税字[2003]97号文件确定的额度。请依照执行。

  附件:2003年增补的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

财政部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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