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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3]1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0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包括: 1、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2、技术服务费(指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
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每家90元。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IC卡实行自愿申领, 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8元、每卡40元。各级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机
构不得强制发放、强行收费。
三、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前要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
r1994138号)、《转发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1998]24号)中有关代码证书收费标
准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 以及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1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10号)
同时废止。
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请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2]295号)收悉。随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内容和技术服务成本的增加,现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难以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大多数地方新增了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代码证书收费行为,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IC卡工本费。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二、取消部分省收取的入网费、年度信息服务费、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费和变更手续费等代码证书方面的收费,其他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清理代码证书收费,取消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纠正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三、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政部规定使用票据。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8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有关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代码证书收费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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