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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桥政办[2005]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2001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银行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鄂财预外发[2001]712号、武监[2001]8号要求,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从这几年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一直保持的较好,但也有些单位在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方面又开始出现开户手续不全、多头或重复开户、不同性质账户混用以及开设的账户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管理情况再次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银行账户,进一步摸清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撤并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务统管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多头开户;规范开户行为,建立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的要求,基本建立起以国库单-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
二、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区预算单位(包括本级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与区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三、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保证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和协调。本次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审计局配合。区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政策指导和具体工作,整理汇总清理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区监察局负责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区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工作。
四、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0月20日至10月31)。各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转发的关于《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2005]59号及《关于对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关于转发〈武汉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财[2005]60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提出取消、归并、保留现有账户或开设新账户的意见和依据,并对本部门和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和资金情况、整改以后银行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报《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1)、《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表》(详见附表2、附表3),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区财政局。
(二)核查确认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组成工作专班,对区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确认。在此基础上,向区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发放《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确认通知书》(详见附表4),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限期撤销,督促相关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划入桥口区区级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财政专户和桥口区区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
核查步骤:(1)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汇总表》、《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表》及有关依据;(2)明确各单位保留、合并或撤消的银行账户,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单位可保留的银行账户,并发放《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确认通知书》通知单位财务部门;(3)汇总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装订成册,作为以后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规范账户设置阶段(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按财[2005]59号及财[2005]6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发放的《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确认通知书》,结合自查和核查的情况,到区财政局领取《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申请保留原账户或新开账户的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申请账户变更等有关情况的单位,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区财政局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清理规范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
(一)可以申请开设和保留的六类银行账户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往来资金零余额账户。
3、住房制度改革专用存款账户。
4、组织经费专户。
5、贷款账户。
6、特设专户。
(二)必须清理取消的七类银行账户
1、取消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2、取消预算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3、取消预算单位原有的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账户。
4、取消预算单位违规自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5、取消预算单位经审批开设,但已到期或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银行账户。
6、取消预算单位为某一项目专门开立,该项目执行完毕的银行账户。
7、不符合“可以申请开设和保留的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三)账户管理规定
1、区直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国有及国家控股银行开设,统一核算。
2、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银行贷款不得转作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3、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一律按隶属关系及本通知有关开户的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次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工作要求
清理银行账户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需要,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全面清理,如实上报。
在清理银行账户过程中,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和备案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财政部门对区级各单位账户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年审制度;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规范银行账户工作的整体效果。
有关部门要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规,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汇总表》
2、《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表》(一级预算部门或单位填报)
3、《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清理情况表》(二级及基层预算部门或单位填报)
4、《区级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确认通知书》
5、《区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
6、《区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申请表》
7、《区级预算单位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批复书》
8、《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9、《区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
10、《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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