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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5]3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2005-11-05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325号、苏财综[2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请于接文后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价费[2005]325号 苏财综[2005]84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10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收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证工本费、临时驾驶证工本费、检验费、临时专用号牌工本费),违章记分卡工本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年度审验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费,移动证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超期检验费,事故、改型、改造车辆检验费(含农机),禁区通行证工本费,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2、卫生部门(2项):卫生中等专业学历人员技术职务评聘考试费,委托开考临床医学专科自学考试收费。
  3、民政部门(1项):国道两侧村镇地名标志牌收费。
  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1项):药品科技成果鉴定费。
  5、新闻出版部门(1项):合同登记费。
  6、旅游部门(3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中级)工本费。
  7、农林部门(1项):复混肥农业使用登记费。
  8、其他(1项):单位自备车停靠站牌费(南京市)。
  9、部门和各地越权立项的收费项目(11项):审读费(新闻出版部门);反光器收费(农机部门);居民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收费,征地拆迁代办服务费(国土部门);各类结算报表工本费,录入程序数据软盘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社会保险证挂失补办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人中专毕业生审定费,幼教管理费,初中报名费(教育部门)。

  二、归并、划转和统一执行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1、护士执业考试费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执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2、原审计部门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转为由人事部门收取,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3、天然石材放射性检测和氡浓度检测收费、黄金珠宝首饰产品检验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地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转下属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称变相收取。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购领等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5 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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