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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卖契约等资料费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房[2005]3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2005-11-01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

  你市场《关于收取商品房买卖契约等资料费用的报告》悉。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本着杜绝浪费、按印制成本加合理损耗收费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卖契约等资料费用收取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类资料费用收费标准:
  1、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1元/本。
  2、商品房买卖契约(黄正本)3元/本,商品房买卖契约(白正本、副本)2.8元/本。

  二、除上述契约、合同外的其他表格(申请书、委托书、备案表等)不再收费。

  三、买卖契约等各类资料应由购买者按需申购,不得强行搭售。

  四、本批复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你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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