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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3]2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2003-12-12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观念,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观念转变和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在抓好管理规范化的同时,结合实际,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关注和重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增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二、尽快落实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  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建设步伐。要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各地级市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各县(市)应尽量采用委托代理机构或联合采购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确需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地级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包括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彻底分离。在实施“管采”分离的过程中,要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采购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
  要积极培育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采购代理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目前集中采购业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地区,接受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约束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视同该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无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算年度内不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四、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稳步推进会议接待、汽车加油、维修、保险及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要在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积极探索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的途径,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我区企业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因地制宜地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着重研究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范本及操作程序指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分散采购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妥善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规范简便的采购方法,缩短采购周期,及时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各部门、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部门集中采购和各部门、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要按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代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
  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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