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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发[2003]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4 | 生效日期:2003-12-04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乡镇财政改革的方向与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我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乡镇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及财力状况,按照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各项预算支出,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
(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优先确保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支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支出、农村教育支出等重点支出需要,然后再合理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财力可能,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就要依法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兼顾公平与效益,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乡镇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收入政策的变化,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
乡镇财政收入具体包括:乡镇范围内的县级以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地方工商税收、乡及村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农业税收、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编制乡镇财政支出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编制改革与“三个确保”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增支减支因素,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轻重缓急列入乡镇预算支出(上级政府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统一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优先确保人员经费和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公用经费需要,保证教育、农业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不留缺口。乡镇财政支出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财政支出具体包括: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村道路建设支出等四项事业支出(以下简称四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政府统管。
三、乡镇预算执行
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追减预算支出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预算支出的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资金用款计划和时间进度统一拨付。
四、四项事业支出的预算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三提五统”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除民兵训练费由广西军区统筹安排和管理外,其余四项事业支出按事权划分仍属乡镇政府事权范围,应统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支出”科目,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而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政府统管。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主要用于农村村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报酬等各项支出。
(三)优抚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科目,主要用于农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以及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等。
(四)乡村道路建设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科目,主要用于乡村道路、桥梁的修建等公益事业支出。
五、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检查与监督
(一)规范预算行为,依法理财。乡镇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依法理财,依法办事。各项支出均要做到年度有预算,年终有决算,执行中有检查、监督,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逐步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逐步取消乡镇财政供给经费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集中收付,各单位各项收入直接缴交乡镇财政所,各单位各项支出直接向乡镇财政所申领经费和报账,由乡镇财政所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三)加快实行乡镇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专户。结合实行乡镇综合财政预算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工资专户,将乡镇地方财政收入与上级财力性补助收入纳入工资专户,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优先保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加快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压缩编制内人员。制定并逐步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尽快调整乡镇中小学校布局,适当集中办学。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师生配置比例,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对教职工队伍中富余人员予以分流或辞退,减轻财政负担,集中有限的教育经费,确保乡村中小学教学工作正常运转,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五)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乡镇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强化检查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的推行,采取墙报、板报、期刊、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七)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帮助乡镇政府制定债务偿还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乡镇财政风险。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和消化。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不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其他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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