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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内地的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3]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内地的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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