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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质检量函[2003]929号 发文机关:铁道部
  发文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2003-12-03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一年多,对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偏高。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规定,既要考虑计量事业的发展,也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要兼顾被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出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具体措施,合理收取检定费用。

  三、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布实施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标准70%的,降到按《通知》中规定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70%以内执行;收费标准不到《通知》规定标准70%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目前仍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地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不得高于《通知》中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的70%进行重新组织调整,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2003年年底前各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出台收费标准并报总局计量司存档备查。

  五、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布实施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省内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的情况。如有被检定单位反映检定收费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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