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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11 生效日期:2004-01-01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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