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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保“飓风行动”反弹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焦政文[2005]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5 生效日期:2005-11-05
 

  四城区、修武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环保“飓风行动”反弹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焦作市环保“飓风行动”反弹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杜绝环保“飓风行动”反弹发生,特制定环保“飓风行动”反弹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是已关闭的露天经营性煤场出现反弹或擅自在四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新建露天经营性煤场的,发现一家(堆)罚区财政2万元,同时责令当地政府立即依法清理取缔。修武县西村乡与长青路交叉口煤场如未按要求清理取缔到位或出现反弹,按照本条执行。

  二、凡是市区范围内宾馆、沿街餐饮门店使用燃煤炉灶的,发现一家罚区财政1万元,并责令当地政府立即依法拆除燃煤炉灶。

  三、凡是已关闭的燃煤小锅炉擅自恢复使用或在四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含漏网的应关闭锅炉)的,发现一家罚区财政1万元,并立即依法关闭。

  四、凡是出现多次反弹的,实施加倍罚款。同一主体第二次出现反弹的加1倍罚款,第三次反弹的加2倍罚款,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市直单位已关闭锅炉出现反弹的,按照相应罚款标准,由市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拨;没有财政经费的单位,市监察局对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对三个“飓风行动”反弹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检查或抽查,凡是发现反弹的,及时通知辖区政府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每月汇总一次检查及罚款结果,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每季度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所有罚款由市财政局每半年从县(区)财政及有关责任单位经费中直接扣缴,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七、年度罚款累计超过10万元的,视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并取消年度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八、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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