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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5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发改农经字[2005]12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2016-12-11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5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840号)精神,现将国家安排我省2005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随文下达(详见附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编制和上报林木种苗工程年度施工设计。所有建设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施工设计,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新开工项目要抓紧上报初步设计。凡未编制初步设计和年度施工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债项目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国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项目法人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年度施工设计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强化工程全过程管理。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月报工作。

  三、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林木种苗工程所需地方配套资金必须按项目申报时所作的承诺予以落实。项目县林业局和建设单位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严格资金管理,强化检查、监督职能。各地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工程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列帐户,专款专用。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省将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稽查,对擅自调整计划或发生截留、挪用、串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批项目、停拨资金、通报批评等调控措施。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江西省2005年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表(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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