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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中等职业教育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发改社会字[2005]13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有关设区市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5]2183号下达我省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职业技术教育部分-中等职业教育,第二批)1800万元,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改善教学、实验实训设施及补充更新实验实训设备。现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中等职业教育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2183号)的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投资计划所列建设项目,均为国债投资建设的项目。请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
三、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
四、所有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的招投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配套投资,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要力保在年内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形成新的工作量,确保所有项目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六、请于每月5日前按有关要求向我委(社会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各设区市、县发改委及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按期保质完工,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附件: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职业技术教育部分--中等职业教育,第二批)(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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