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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办发[2003]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2003-09-27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办发[2003]11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现将《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27日

  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史文清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方存忠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委 员 佟 彦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 晔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查世纯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席长青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晓东 市审计局局长

  孙常龄 市审计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副局长孙常龄同志兼任。

  哈尔滨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办发[1999]20号、[2000]16号文件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机构,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组织、纪检和协管审计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例会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审计局负责同志兼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规定、办法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 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对象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下同);

  (二)区、县(市)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区、县(市)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

  第七条 听取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利用审计结果报告;审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责任;研究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每次会议的议题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拟提交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再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向委员会会议提交市本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汇总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起草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承办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市、区县(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完成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信访等举报情况,提出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打击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的进行查处;

  (三)积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其纳入党员干部监督工作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检查、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办理提请或委托审计项目;

  (二)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及时向委员会反馈利用审计结果情况;

  (三)对审计机关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处理决定;

  (四)检查、指导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市本级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定期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五)制定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六)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检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拟定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单位的有关财政、财务情况;

  (二)针对审计机关查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三)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查出的有关问题做相应处理;

  (四)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安排必要的审计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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