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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社会经济单位统计登记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文[2003]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09-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形成,我市各类社会经济单位,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单位的增减变动较为频繁,若不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就会出现漏统漏报,影响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为及时掌握全市社会经济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现就全市社会经济单位统计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计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经济工作的依据,而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则是统计信息的载体和源头。摸清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各类社会经济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底数,并及时掌握其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是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确保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信息、咨询、监督、核算功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登记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维护统计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依法进行统计登记  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统计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精心组织好统计登记工作,彻底摸清全市社会经济单位底数,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按名录库实施点名统计,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准确,不重报、不漏报。
  统计登记要制度化、规范化。对新成立、迁入、迁出、终止或变更名称、地址、经济组织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方式等的单位,统计部门要随时予以办理登记、注销或变更统计登记手续,并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以保证名录库的底数翔实。

  三、积极配合,通力合作  统计登记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郑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督促本系统、 本行业、本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各级工商、税务、人事、民政部门要督促新成立、新注册、新登记、迁入、迁出、变更、注销的社会经济单位,在工商、税务、人事、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到辖区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统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把统计登记纳入法制轨道。

郑州市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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