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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申不得向参加“双信”单位评选活动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电[2003]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2003-09-1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最近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假借开展“双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名义,向参评单位诈骗钱物。为了保证“双信”单位评选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局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各界、参评单位重申,本届“双信”单位评选活动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不得向参加评选活动的企业收取公告费、活动费等任何费用。

  二、各地物价局要立即告知参评单位,提高警惕,防止有人假借“双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名义或“双信”单位评选宣传的名义进行诈骗,如有发现,立即向当地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浙江省物价局
20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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