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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5]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2005-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一规程”)的规定,各级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含仲裁检验)。为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对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予以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进行的定期检验,种子检验频次、项目及范围应严格按照“一法一办法一规程”和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种子进行检验(含仲裁检验),按照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确保检验质量。
  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应出具检验报告,凡未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得收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对种子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本《通知》下达后,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收入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并认真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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