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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2005]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市州财政局、贸促支会,各省直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3〕34号印发)停止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反映。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加强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国际展览促进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是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贸促会负责收集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五)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补助的国际展览活动,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六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列入计划的境外展览摊位费。展览摊位补贴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资助,一般补贴比例为505-70%;重点展(博)览会摊位补贴比例可达100%。

  (二)出展组织机构组织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申报使用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

  (二)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下一半年使用计划。

  (三)各项目单位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四)省贸促会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按现行拨付渠道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申请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纳入计划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报账所需材料:

  1、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二);

  3、项目展位费发票(复印件须经贸促会有关审核人员与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认可);

  4、项目参展照片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资料骗取省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的,责令收回项目资金。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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