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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2005-11-07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极个别地方也存在应缴未缴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4〕16号)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上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三、改进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款方式。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湘财库〔2004〕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现行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在市(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款项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次日,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全额划缴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30%、省级70%”,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库处)”,预算科目栏填写“850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二)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收到款项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款项的30%上划中央总金库,将款项的70%划入省级国库。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加盖国库转讫章的“一般缴款书”的相关联次进行审核,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应每月与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进行帐务核对。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要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四、强化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严把用地审批关;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财政部门要按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审核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及时批复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并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征收、合理使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用地的,以及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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