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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5]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2006-01-01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度起,取消物价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自2006年度起,不得再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级物价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同级物价部门年度预算时,应保证物价部门正常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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