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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清理整顿收费公路归并项目撤除站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3]1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7 | 生效日期:2003-09-27 |
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系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积极开展了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共同努力,形成了撤并以及保留公路收费站(点)的意见,此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川办函[2003]12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结果
(一)高速公路:继续保持截止2003年4月30日在16个收费项目、里程1557.6公里,16个主线收费站、126个匝道站。
(二)地方等级公路:由截止2003年4月30日的236个收费项目,里程9614.8公里(其中一级路1321.7公里、二级路8293.1公里),424个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后保留153个收费项目、里程8989.6公里(其中一级路1296.2公里、二级路7693.4公里),317个收费站(点)。减少84个收费项目(其中归并减少60个,取消24个),减少收费里程624.9公里和座独立收费桥梁4438延米;减少收费站(点)107个(其中:收费站75个、验票点32个)。
二、清理整顿后,你市(州)减少__个收费项目(其中:归并减少__个,撤除__个);减少收费站(点)__个(其中:收费站__个、验票点__个)(详见附表)。
三、清理整顿后的项目归并、站点撤除工作要求于2003年12月20日前完成。与此同时,各市(州)要切实加强项目归并和站点撤除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严禁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并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
四、对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交通部和省有关部门在年底前实行集中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
五、对实行归并以及撤除的收费项目和站点,其剩余债务经市、州审计或省指定中介机构后,提出纳入归并的收费项目,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重新核批收费期限。
六、清理整顿后保留的项目,应在2003年12月20日前重新申报审批手续,明确收费标准。
七、收费公路实现上收市、州统一管理后,各市(市)要积极推行收费公路“统贷统还、统收统支、站点总量控制”工作。
八、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省有关单位将于2003年11至12月对全省各市、州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落实项目归并、撤除站点等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3)125号文件(略)
2.(市、州)2003年收费公路项目及站点清理整顿情况表(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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