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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开展2003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川财教[2003]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2003-09-01
 

  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要求,帮助省属普通高校的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设立“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现将《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2003年度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现下达你校2003年“四川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其中:一等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二等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下达的名额指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向校内艰苦专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学科的学生倾斜的原则,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在限额指标内进行等额评审,不得随意增减名额,将指标落实到学生。
  三、“四川省贫困大学奖学金”的申请和校内评审结束后,各高校要认真填写有关审核材料(详见附件),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获四川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一式二份及软盘、“2003年获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生按专业类别统计表”一式二份及软盘报省教育厅计划基建财务处(联系电话:028-86115561)。

附件: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奖学金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人数和金额

  第三条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省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省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省每年定额发放给1500名学生,其中3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O0O元;l2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O0O元。

  第五条 省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学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省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省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省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省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省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O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表格见附件2)。

  第四章 发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年度奖励计划安排省奖学金年度预算,并根据各高校推荐名额及时拨付资金。各高校在收到拨款1周内将省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省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进行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省奖学金申请表(略)
  2、获省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略)
  3、2003年获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学生按专业类别统计表(略)
  4、2003年度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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