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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税[2004]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19 生效日期:2004-07-19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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