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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及广东省合格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人发[2005]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及广东省合格标准的通知》(粤人发[2005]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及广东省合格标准的通知
粤人发[2005]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会计考办的统一部署,2005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5]16号及我省考试情况,为推动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促进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合格标准的基础上,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05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标准,现予公布。
一、《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以上的人员,其成绩三年内有效。
二、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为50分。达到省合格标准的考生,成绩当年有效,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三、2005年10月17日起,考生可通过电话(16842168)查询考试成绩;同时,考生可到各原报名点领取成绩单。合格成绩单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有效证明,也可作为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有效证明。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公布国家和我省2005年度合格标准,做好成绩单的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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