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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旅游培训中心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3]72号、沪价费[2003]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2003-09-28
 

  你委《关于申请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立项的函》(沪旅函[2002]04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在组织本市旅游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考核时可收取报名费、考试费。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并收取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旅游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笔试为每人每科目45元,口试考试费为每人每科目80元(详见附表);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资格证书工本费按每证5元收取。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附件: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考试收费标准一览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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