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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16 生效日期:2003-09-16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中‘报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组织工作,防止部分人员只报名、不考核,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经研究决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报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晋价费字[1999]26号文件执行,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的“报名费”按每人30元收取,主要用于报名资格审查。

  二、市(地)收取的高级工、工人技术师和高级工人技师的报名费,省与市(地)按2:1的比例分成。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预[2003]4号)的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财综字[1997]17号、晋价费字[1999]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你厅接文件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换发《收费许可证》。

山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03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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