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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税[2003]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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