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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税[2003]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6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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