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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字[2003]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确保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因公出访工作有关规定,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因公出访的有关规定。因公出访必须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出访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因公出访团组要坚持小而精的原则,适当压缩出访团组的规模,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7天,一次出访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2天。凡经批准的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凡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与出访任务相关业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不得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禁止一般性及重复性考察活动。严禁机关工作人员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搭车出访,严禁隐瞒或伪造身份因公出访,严禁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有关的活动。
二、要切实做好审批把关工作。外事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因公出访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组团出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审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隐瞒或伪造身份、弄虚作假的因公出访人员,不得申报出访。出访人员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可以使用对外身份,但申报时必须同时注明真实身份。对故意伪造身份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访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一定时期内停办该单位因公出访团组审批。
三、要进一步提高因公出访团组办理效率。市外事、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因公出访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符合因公出访条件申报出访任务的单位,要提前与市外事等部门进行衔接,根据不同出访团组的审批程序和出访国家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时限要求,提前报送申报材料,为审批预留一定的时间。出访请示和出访任务呈报表要比预定出访时间提前1个月报送。
四、要进一步提高出访效益。各出访单位回国后,要于15日内将出访报告一式5份报市外办。对出访期间洽谈的项目、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等,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专人,切实抓好项目的推进和落实工作,巩固和扩大出访成果,提高出访效益。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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