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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法制办、青海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计收费[2003]9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2003-09-27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关于“对各州、地、市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指示精神,坚决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以及国家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要进一步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各地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

  二、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统一部署。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从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和调查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完成。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以省政府23号令为依据,认真组织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出自查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掌握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拟定专项检查方案。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于2003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推动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省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为总结整改阶段,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法制、监察部门对本辖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和帮助有关部门及单位限期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公开曝光。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对在清理过程中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必须规定的程序向省财政厅、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省级各部门及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如实填写自查自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计委、省财政厅。对各地或群众举报的涉及省级部门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问题,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四、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重要工作。各地价格、财政、法制、监察等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州、地、市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及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意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企业和群众投诉或反映有关问题。
各州、地、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请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举报电话:省计委收费管理处:6305709
省财政厅综合处:6145599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8239810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8483130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青海省监察厅
200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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