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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国税函[2003]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30 | 生效日期:2003-09-30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要根据新的目录重新进行认定,并报市局审批。
二、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原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率执行错误的,要及时对多(少)退税款进行清理、调整。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按照商品码库中海关标准商品码扩展数字“8”的商品自加码进行申报出口退税。
四、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由市局统一复印发放各局。
附件: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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