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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府[2003]2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10 | 生效日期:2003-11-10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预算内、外财力和政府信贷资金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新区审计局负责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计划、财政、建设、社发、农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新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
对列入新区重大工程计划的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由新区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或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新区审计局可以组织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审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纳入新区政府采购,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委托合同由新区审计局和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由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并出具转账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由新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新区审计局对财力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可以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对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局在安排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新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新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的条款。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局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向新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未经新区审计局审计的竣工决算,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由新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单位,应自项目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新区审计局备案,并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向新区审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标底及招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三)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四)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五)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循审计作业准则和报告准则,并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检查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同政府批准概算是否一致。
(五)检查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基本建设收入与节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交付使用资产、未完工程投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投标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九)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其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二)根据需要对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及环境指标,评价该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十四条 新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核拨资金,并将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的决算依据。
因设计或施工措施变更、非常规性费用等导致超概算的投资部分,应当以审计结果和计划部门的调整投资批复或书面协调意见作为追加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组向新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新区审计局。
第十六条 新区审计局在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审计报告处理准则,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必要时,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新区审计局在审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新区审计局可以就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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