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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平政[2003]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 知》(豫政[2003]7号)精神,我市对2003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进行了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
  自来水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责任目标900万元,工作目标1000万元。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催 缴。负责人:闫红心;责任人:李国臣。
  节水办征收污水处理费:责任目标2900万元,工作目标3000万元。节水办负责征收。负责人 :肖来福;责任人:郭贵卿。

  二、征管工作中的几项要求
  (一)各项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系指当年实现收入,不含清缴以前年度收入。
  (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收单位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 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定期向政府报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严格控制各类“减、免、缓”。除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外,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都无权对污 水处理费实行“减、免、缓”。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应提取手续费的收费项目,以截止当年12月31日的实际入库数,按规 定比例集中提取手续费返还有关单位,完成责任目标部门提取3%手续费,超额完成责任目标 部门提取5%手续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解缴及有关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由市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 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催办。根据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有关单 位进行奖惩。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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