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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平政办[2003]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经 费主要从农业税附加中支出,支出不足部分,由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在目前实际执行中,五 保供养经费大多得不到较好落实,致使五保户的生活出现较大困难。为认真落实好五保供养 政策,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五保户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关爱的人群。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最能体现党的温 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的落实,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基层村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 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把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 工作,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基层村级组织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省政府《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的落实,并认真实行县、乡、村三级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对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乡镇政府要切实 把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乡镇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 人的责任,加大领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五保对象各项 待遇的落实。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认真做好分散五保老人的住房、疾病治疗、生活护理及丧 葬等事宜。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认真做好五保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并制定出符 合当地实际的五保供养标准,采取多种供养方式,抓好五保待遇的落实。县、乡财政部门要 认真做好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和兑现。
三、抓好落实,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兑现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五保供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执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25号)以 及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村级经费支出的通知》(豫农税改办[20 03]22号)要求,确保五保户供养待遇的落实和兑现。按照规定,村级经费由农业税附加和上级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构成,主要用于五保户供养、村干部补助和必要的村办公经费支出。 乡镇民政部门要指导配合村级准确核定和统计五保对象人数,所需经费数额、并编制经费需 求计划,及时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的五保供养标准将五保户供养所需经 费从财政补助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税附加资金中单列,并按月或按季直接拨付给乡镇 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五保户的开支,妥善解决五保户的供养问题。要本着 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五保户年人均供养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或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管理,促进敬老院建设的健康发展
农村敬老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把敬老院建设作为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结 合“星光计划”建设的实施,抓好敬老院的巩固和提高,发挥其辐射作用。县级民政部门要 抓好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不断改善敬老院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乡 、镇政府要直接负责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服务网络,做好 分散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弥补经费不足,改善院民生活以及敬老院设施与环境,走以副补院、以实业补事业的道路,增强敬老院的自 身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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