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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政办发[2003]2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19 | 生效日期:2003-09-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沆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09月19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就财政税收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民营企业具备以下三方面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
企业(集团)现有规模大:企业(集团)年销售10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实际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润8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总资产10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3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前几年发展速度快,年均递增30%以上。后几年成长性好,总体发展态势良好;5年后,企业(集团)规模能达到销售50亿元以上,利税5亿元以上。
企业(集团)快速发展基础好:企业(集团)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民营企业经批准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98号)和《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管理和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民营企业参加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并列入市制、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可按《关于印发2003年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发展[2003]36号)规定享受境外参展补贴。即:需重点开拓的市场如南美洲、非洲,亚洲(日本、香港地区除外)、东欧等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1万元心传统市场如美加、欧洲(东欧除外)、大洋洲、日本售香港等展览项目(企业参展积极性高的传统市场成熟展会除外),每个摊位补贴 0.8万元。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需开拓的市场项目,视项目情况,单独申报。
根据《2003年宁波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在海外新设立的工业园区、贸易中心(专业市场),按投资额和市场区域分别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对新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民营企业(含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上市等项目)视投资额大小每家给予3-10万元人民币补助。对生产型、资源开发型)工业园区,贸易中心等境外投资项目的民营企业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给予40%的补贴。
三、扶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民营企业列入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按《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2]119)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资助。即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采用贴患方式争贴息按项目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贴息额一般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对商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试项目以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对单个项目的最大补助额度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的民营企业获得国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科技攻关和国家863资助的项目,地方财政视项目情况给予酌情配套支持,已取得地方支持的项目,其所获得的地方支持资金视同配套。
四、对列入市百家重点企业名单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按《宁波市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工[2000]120号)和《宁波市百家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甬财政工[2001]211号)给予财政贴息。即:一般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8%计算贴患;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计算贴息;20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计算贴息;一般单体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高新技术单体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700万元以内,列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百家重点企业最大的贴息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五、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新办个私民营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服务业、饮食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减免。
个私民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植业的,按规定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私营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再就业,按规定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税费。
个私民营企业新建市场,经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市场及其经营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私民营企业实行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计税工资标准。允许个私民营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个私民营企业缴纳教育附加费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征收,同一区域内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同等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
个私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批准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个私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可凭当年获得的证书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获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不兼奖)。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对照省重新公布的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各部门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通过清理检查,取消违规收费项目及各地自定的收费项目;归并多环节重复收取的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按规定的最低限额核定收费标准。同时,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结报售核销制度,通过加强日常票据结报,核销,督促有关执收单位不断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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