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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性资金招资项目有关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3]1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有关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都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策的编制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同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限固定资产交付工作。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单位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实施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可直接增加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金,由现有法人代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
  (二)非公有制企业(含非公有制控股企业)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资金时,按投资主体经济性质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对应反映。项目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由市和县、区指定出资人代表。市本级的国家资本金由泸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按《公司法》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级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凡同步投资竞争性领域所形成的国有资本金,应选择适当方式和适当时机退出。
  (三)对财政安排的项目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不形成资产。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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