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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3]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2003-09-23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包括: 1、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2、技术服务费(指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每家90元。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IC卡实行自愿申领, 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8元、每卡40元。各级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机构不得强制发放、强行收费。

  三、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前要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38号)、《转发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4号)中有关代码证书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 以及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1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10号)同时废止。

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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