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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商品条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3]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2003-10-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立项的函》(辽质监函字[2001]10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和《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商品条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商品条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商品条码质量检验收费范围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执行。条码印制单位生产的条码及条码使用单位使用的条码检验周期均为一年。条码使用单位使用经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印制单位印制的条码,有关检验机构不得强制检验并收费。流通环节检验和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你局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检验时的收费。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有关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四、本复函下发后,你局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实施收费前,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本复函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复函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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