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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丽政办发[2003]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2003-09-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政府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丽江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它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五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代理收费银行收取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定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应纳入预算管理项目执行。代理收费银行收取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定期划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其它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职能单位或被委托单位开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缴款人直接将款项缴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人凭委托银行代理的缴款凭证办理有关手续。对各种现场执收的零星杂项收入、服务性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职能部门征收后直接交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严禁各职能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的过渡帐户。

  第四条 各职能单位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应收的预算外资金。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第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票据管理制定,规范用票手续,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二)所需票据由各级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组织提供,并严格票据准购、领购、核销、销毁等手续。

  (三)执收单位必须及时核销已用票据,核销票据时需持票据核销联和所收资金已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用帐户的书面证明到各级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一律按比例进行政府统筹管理。
  (一)财政全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40%进行统筹;

  (二)各类学校,按其实际收入的30%统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外资金不列入政府统筹;

  (三)财政部分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20%进行统筹;

  (四)财政不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10%进行统筹;

  实际收入按收取预算外资金总额扣减证照工本费、上缴上级款、税收、培训成本等余额确定。具体扣减项目及金额由职能单位申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政府统筹操作规程:
  (一)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局国库部门以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按政府统筹比例预扣政府统筹额。

  (二)年终各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向本级财政局综合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统筹计算表”,综合部门核实决算后,送国库部门进行帐务调整。

  (三)财政国库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政府统筹收入定期由财政专户划入国库。

  第八条 政府统筹金的使用。政府统筹金统一调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其支出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支出。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一律取消各部门的支出安排与其组织的收入挂钩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逐步实施完成部门预算管理,市本级从2003年起对部份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有条件的县(区)也要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试点,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先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再用预算内资金补助的管理体制。
  (一)各职能单位需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支出经费,由职能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其收入进度,部门支出项目预算,核定安排拨付职能单位使用。

  (二)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严禁乱支、滥用预算外资金。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职能单位不得擅自用预算外资金以各种名义发放实物和奖金。各职能单位用于奖励福利方面的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奖励福利支出不得超出单位年末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扣除政府统筹金后的40%但年人均不得超过3,000元的标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丽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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