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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奎屯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奎政办发[2003]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奎屯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奎屯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日
奎屯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
碘缺乏病危害严重而持久,涉及地域广,威胁人口多,是影响人类健康,影响人口素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奎屯市地处碘缺乏地区,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残疾、提高人口素质,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目前,我市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基本目标,为加快实现全面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步伐,加强政府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合作、群众共同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碘缺乏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特制定《奎屯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
一、目标与进度:
(一)总目标:至2005年3月我市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实现全市食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儿童尿碘中位数小于20微克/升的比例不超过10%;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触诊)小于5%;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二)阶段目标:至2003年12月实现合格加碘盐使用率继续保持在85%以上;市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学生和家庭主妇对碘缺乏病的基本知识及防治方法的知晓率达85%以上;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到10%以下;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至2004年3月实现合格加碘盐使用率保持在95%以上;市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学生和家庭主妇对碘缺乏病的基本知识及防治方法的知晓率达95%以上;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到5%以下;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至2004年12月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各项工作全部达到标准。
(三)工作进度:至2003年9月,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或多部门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已经有效地发挥作用;切实落实了全民食盐加碘计划;按全国病情监测方案实施我市第四次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工作;开展首次以流行病学调查为基础的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碘盐宣传监测已重新确认并开始工作;盐业管理部门在农村销售网点的建设等得到全面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启动;多部门协调机制已经建立;按规划开展工作,迎接自治州有关部门的中期抽查评估,并召开阶段总结表彰会。
至2004年6月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全民食盐加碘工作已得到全面落实,已做好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准备工作。
至2005年6月建立起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机制,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通过自治区阶段目标评估,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措施与监测评价
(一)宣传鼓动/健康教育与培训
2003年召开一次多部门会议,总结评估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由卫生部门会同教育、盐业、广播、妇联、残联、科协、少工委等部门,制定出指导全市消除碘缺乏病宣传工作的策略和工作计划;举办针对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监测、盐业质量监督、宗教人士、健康教师等人员的不同类型的培训班。
效果评价:消除碘缺乏病计划是否真正成为一个由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计划;是否完成了基线调查、宣传品制作及宣传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是否有一定比例的经费投入到健康教育工作中。
(二)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政府领导下的,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奎屯市消除碘缺乏病协调会议制度,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行动的协调实施,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建立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防治策略和防治规划,协调部门工作,保证本《规划》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建立专家技术咨询机构,及时解决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政府制定防治规划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我市顺利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明确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内容见附件)。
效果评价:是否建立了多部门协调会议制度;部门协调组织是否提出了计划实施的年度、中期和最后达标情况的考核报告;政府是否提出了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年度和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项管理工作是否制度化及管理机制是否长期发挥作用。
(三)措施与保障
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保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在城市和农村以普及加碘盐为主要干预措施,不断巩固和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在牧区继续普及加碘食盐,逐步提高畜牧业用加碘盐的覆盖率,防止非碘盐流入牧区;继续做好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和儿童以碘化油补碘等应急性措施。
坚持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传播方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使防治碘缺乏病成为全市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坚持依法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盐业管理、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土盐、私盐、非碘盐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坚持开展以防治工作为导向的科研工作,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对碘缺乏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改善、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一支有较高思想觉悟和优良工作作风的专业技术队伍。
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政府制定计划保障防治经费得到落实,保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监测工作
建立高质量和稳定的监测体系,依照《全国防治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进行病情监测;依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评估方案》和《自治区消除碘缺乏病评估办法》 进行阶段或中期评估;依照自治州的抽样方法,视情况开展病情监测;严格按照《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碘盐定期的全定量的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参加尿碘、盐碘及TSH测定的内外质控评估体系,并取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合格证。
工作完成指标:按计划保质完成监测任务;有关实验室通过国家质量控制审验,并获得国际组织颁发的合格证;碘盐监测实验室正常运行并按新方案开始工作;每季度碘盐监测汇总分析报告完整齐全;每年召开一次碘缺乏病监测资料汇总分析会。
三、考核与评估
(一)考核指标:采取的碘盐补碘措施有效,并建立了能使这种有效措施长期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缺碘对人和牲畜的损害得到消除,人群碘营养正常;健康教育计划得到落实,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自觉食用碘盐。
(二)考核办法: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阶段考核评估办法》执行。
附:奎屯市实施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政府及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做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消除贫困、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把2005年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列入政府阶段工作目标和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的按期实现。
(三)克服困难,保证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合理的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确保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多部门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协调会议,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规划》要求,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不同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
1、依据碘缺乏病病情流行情况,确定病区范围,并针对不同病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制定防治策略和具体干预措施。
2、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拟定我市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及考核评估办法。
3、对我市碘缺乏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4、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病区,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5、协助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查处碘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盐业管理部门:
1、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方法》组织生产并保证全市的碘盐供应。
2、配合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危害及防治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工作。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好碘盐(包括牧业用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市场,确保我市按期实现碘盐覆盖率、碘盐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的目标。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碘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加强对非碘盐的稽查力度,查处和取缔私盐。
教育部门:
1、依照本《规划》要求,在小学1-6年级的健康教育课中加入有关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内容。
2、确保在小学1-6年级,对学生进行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防治碘缺乏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并通过学生做好对家庭的健康教育和食用碘盐的宣传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
1、配合卫生、盐业管理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碘盐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
1、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管理好各项防治碘缺乏病的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2、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确保地方财政每年人均防治经费的投入落实。
计生部门:
从优生优育的角度,积极配合卫生、盐业管理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的工作。
计划部门:
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碘缺乏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各族群众支持和参与我市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广电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
残联:
配合政府协助卫生、盐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因缺碘导致残疾的宣传教育工作。
妇联:
配合政府协助卫生、盐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防治碘缺乏病的健康教育工作,重点做好对新婚育龄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她们都能接受防治措施、参与防治工作,为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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