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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9-30 | 生效日期:2010-09-30 |
各区县外经贸(经发)局,相关企业:
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规财字[2010]13号),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可申请资金支持。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具体事项请与我局机电和科技贸易科联系。
请按通知要求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电子数据发Email)、《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一式四份)以及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局机电和科技贸易科。
联系人:林剑丹
电话:88931832传真:88931886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807室
Email:stjdb@ec.com.cn
http://www.stfet.gov.cn
广东省汕头市外经贸局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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