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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3]214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一、鉴于信息产业部所属电子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电子教育中心”)在组织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时,需要支付考试征题、配题、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检查验收等费用,同意电子教育中心在组织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电子教育中心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的阅卷费用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电子教育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电子教育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机构应在收到考务费或考试费收入的当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表尊,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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