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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建[200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2 | 生效日期:2003-12-02 |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决定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为了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证国土资源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立即冻结国土资源部门的资产。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含所属单位)除正常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和已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专项支出外,历年滚存的经常性节余和专项结余原则上不再支出,确需支出的,必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资产不得转移、挪用、私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国土资源部门的资金和资产。
2.立即进行清产核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清产核资,以200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将本单位(含所属单位)各类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中要注意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不得涂改财务帐目,不得做假帐和假报表,严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3.抓紧办理财务结算。对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按原定政策给国土资源部门分成的资金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确保国土资源部门的正常运转。
4.合理安排各类规费的入库进度。对照当地财政部门年初下达的征收入库计划,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征收,合理安排征收入库进度。
5.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债权债务进行严格清理、结算,属当地政府行为形成的债务应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归还;属国土资源部门自身行为形成的债务暂时予以冻结,确需处理的,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债权要抓紧催收。从即日起,到新体制运行止,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含所属单位)均不得形成新的债权债务。
6.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原有规定保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资金供给。在过渡期间,决算、预算、资金领拨、相关财务管理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7.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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