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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接收安置特一等伤残义务兵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民优发[200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2003-12-17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特一等伤残义务兵的安置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接收安置特一等伤残义务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特、一等伤残义务兵(含二级以下士官,下同),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积极妥善做好接收安置特、一等伤残义务兵工作。对符合安置政策的特、一等伤残义务兵,要及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义务兵原则上实行分散安置,即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或配偶所在县(市、区)接收安置。交接办法由所在部队派员先到省民政厅联系,凭省民政厅接收安置介绍信到伤残义务兵安置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落实移交安置事宜。

  三、特、一等伤残义务兵安置后,其伤残抚恤金、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安排,护理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上述经费统一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义务兵。独身一人、生活不能自理、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可送省荣军医院或光荣院休养,休养期间仍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贴,不发护理费,医药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随父母或配偶居住的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解决住房,或按标准发给一次性住房补助费。发给住房补助费的,住房由个人解决,今后房屋维修自理。入省荣军医院或光荣院休养的,不发住房补助费。

湖南省民政厅
20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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