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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3]2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计量器具检定项目逐渐增多,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计量检定成本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计量检定工作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现就具体标准及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时,均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及收费标准收取检定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见《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一)和《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二)。
  为保持平衡过度,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检单位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收取检定费。城乡居民户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计量器具检定的费用,由依据该表收费的单位支付,不得向居民收取。

  二、新增计量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提出意见,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审批。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计量器具检定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机构不得随意缩短检定周期,或增加收费频次,增加检定单位负担。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调校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要向被检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原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附件二:湖北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送检单位书面委托后,检定机构方可对被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如未经送检单位的书面委托,检定机构不得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修理,已经修理的不得收取修理费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定单位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门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安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0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计量器具校准和测试收费的具体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确定。计量器具校准、测试过程中需要换零部件的,按零部件的购进成本收取成本费。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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