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3]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10 | 生效日期:2003-12-10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海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起点统一标准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一)。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二)。
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统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446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2003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得按本方案调整工资标准。
六、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八、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