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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同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农发行字[2002]1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8-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总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做好供销社棉花企业财务挂帐消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准确核复财务挂帐数并分解落实到棉花企业
各省级分行要尽快与省级财政、计委、人行、审计、供销社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部门协调,对供销社棉花企业财务挂帐进行核复,及时将核复数通知到地(市)分行和县支行。县支行和有关营业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计委、审计、供销社等部门将核复数逐项分解落实到棉花企业。各项目核复数与会计科目反映数不一致,要以核复数为准进行调整。
二、修订和增设会计,专户管理棉花企业挂帐贷款
(一)总行在进行棉花贷款七级分类时,已对应挂帐内容设立了相应挂帐占用贷款科目,请各行在准确核复挂帐后,将“1992年底前老挂帐”中的“中央政府性亏损挂帐”、“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和“经营性亏损挂帐”分别结转到“1992年度末中央政府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1992年度末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核算。将“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结转到“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中核算。将“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帐”中的“中央政府性挂帐”、“地方政策性挂帐”和“经营性亏损挂帐”分别结转到“1993-1998年度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1993-1998年度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和“1993-1993年度企业经营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中核算。
(二)按照财建[2002]255号文件精神,请各行根据财务挂帐构成,在上述有关一级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核算。
1、在“1992年度末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下分设“农民陈欠农副产品预购定金”、“1981-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未收回1984的、年1986年‘两棉’赊销款”、“1991年商品削价损失”二级科目核算。
2、在“1993-1998年度中央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下分设“国家规定降价销售棉花亏损”、“1995-1998年度储存棉花”和“中央政策性挂帐本金新增利息”二级科目核算,其中:“中央政策性挂帐本金新增利息”科目,专门核算从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末新增中央政策性挂帐利息转成的挂帐本金。
3、在“1993-1998年度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下分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执行地方政策造成亏损或损失”、“其他指令性因素造成的亏损或损失”和“地方政策性挂帐本金新增利息”二级科目核算,其中:“地方政策性挂帐本金新增利息”科目,专门核算从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末新增地方政策性挂帐利息转成的挂帐本金。同时,对“地方储备商品补贴”未到位、“经营指定商品价格补贴未位到”和“其他补贴未到位”等明细帐簿的核算内容要分别逐笔结转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二级科目。对“地方扩大降价销售棉花”、“赊销棉花占用贷款利息”、“指定经营商品亏损”和“政府部门占用资产损失”等明细帐薄的核算内容要分别逐笔结转到“执行地方政策造成亏损或损失”二级科目。对“主管部门政策形成损失”和“承担救灾任务形成亏损”等明细帐簿的核算内容要分别逐笔结转到“其他指令性因素造成亏损或损失”二级科目。
三、清理借款合同和借据,做好贷款结转工作
开户行信贷部门根据分发落实到企业的棉花财务挂帐具体项目和金额,在企业正常库存占用贷款、变质库存占用贷款、财务挂帐占用贷款、停息挂帐占用贷款、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呆帐贷款和其他贷款等贷款利息中,首先找出确认挂帐占用贷款相对应的合同和借据,然后按贷款发放的先后顺序,找出借款日期较早的、借款金额与核复的棉花财务挂帐金额基本一致的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款借据作为贷款结转的原始依据。一个企业的财务挂帐金额可由多笔原始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构成。贷款结转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部分内容,银行要与企业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见附件1、2)。一份原始借款合同要对应一份《变更协议》,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不需分割、全额结转的贷款,开户行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后,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已作变更,结合×××《变更协议》执行”,将《变更协议》和借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
(二)对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需要分割,部分结转的贷款,开户行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对分割出来的部分,信贷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由开户行和贷款企业双方签章,第一联由信贷部门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四联和《变更协议》交会计部门办理帐务处理手续。分割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原则是:在同一贷款科目内只对其中一笔原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分割,尽力保持原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完整性。因贷款企业灭失或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落实企业签章的,可由信贷员在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上注明原因,经行长签署意见后,仍然依据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结转贷款并作相关帐务处理,以确保结转到挂帐占用贷款科目中的贷款余额与核复数相一致。
对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需要分割,部分结转的贷款,必须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已作部分变更,分割到《变更协议》和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金额,原合同和借据剩余××金额”,将《变更协议》和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原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原借款借据作为剩余金额债权凭证。
(三)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末新增财务挂帐利息转本金部门,开户行与贷款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借款起止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借款用途填写“中央(或地方)政府性棉花财务挂帐新增利息转本金”。
(四)贷款结转时点。统一结转时点为2002年10月20日。到贷款结转日,信贷部门根据签订《变更协议》和借款借据,逐笔用“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新增利息转本金部分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此通知书),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贷款结转手续。
四、做好挂帐贷款的利息计收工作
(一)纳入停息或贴息范围的财务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从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到企业之日起,开户银行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利息,全部纳入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停息或贴息期间内的上述财务挂帐利息,银行对企业已收取的部分,由开户银行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抵顶其它贷款利息;企业没有任何欠息的,由开户银行退还企业。银行对企业计息未收息的部分,不再向企业收取,已计入损益的部分由开户行冲减当期贷款利息收入,并在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
(二)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底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产生的新增利息,各有关行在准确核实的基础上,应通过发放贷款收回,同时将发放的贷款转为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计入“中央政策性挂帐本金新增利息”科目中核算。贷款发放不得超过核复数。计收这部分利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存在拖欠这部分利息的棉花企业,应足额收回利息。
2、对不拖欠这部分利息的棉花企业,可抵顶收回其它所欠贷款利息。
3、对不欠任何利息并没有挤占挪用、1999年以来新增亏损挂帐及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棉花企业,则应将利息退还企业。
(三)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底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产生的新增利息,当地政府能够一次性及时性支付的,则不转入挂帐本金,以便减轻当地政府今后归还本金的压力。如当地政府无力做到一次性及时支付,则比照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新增利息的计收办法进行处理。
(四)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利息,由财政部纳入年度预算,按季拨付给总行,再层层转拨到系统内企业开户行。开户行收到后,应及时收息,并相应冲减“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利息,各级行要督促当地政府比照中央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利息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每年的利息各级要督促当地政府从当年预算中支付。
(五)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贷款本息,按当前有关规定照常追收。经营性财务挂帐数核准后,各行要督促企业制定挂帐贷款本息执政党款计划,并落实在今后的收贷收息工作中。
五、做好老挂帐的消化处理工作
尚未消化的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和未收回1993年度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挂帐,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规定的政策处理。
(一)对农民陈欠预购定金,各行要将项目和金额上总行,经总行审核后予以核销。
(二)1991年一次性商品销价损失占用贷款本息和1993年发放的棉花贴息贷款本息,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各行要督促棉花企业按照核复数制定具体消化计划。
(二)1981年至1984年商品统一降价损失和1984年及1986年两棉赊销款损失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帐。本金的处理,总行将继续请示国家计委,待计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供销总社、农发行等部门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性,再做相应处理。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棉花企业财务挂帐消化处理工作
(一)棉花企业财务挂帐消化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环节多、内容复杂的工作,各行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政策,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二)各行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调整债权债券关系,并加强管理,防止有关方面挤占、挪用利息补贴和本金消化资金。
(三)各行要在9月底前,按要求上报财建[2002]255号文件的附件2和本文件的附件3。
(四)各行在按照本通知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略)
1、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2、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填制要求
3、省(区、市)棉花企业财务挂帐占用农发行贷款统计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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