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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卫生防疫信息卡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费[2002]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2002-09-01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卫生防疫IC卡收费标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卫计发(2002)2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生防疫信息卡工本费的复函》(川财综(2002)30号),经研究,现将卫生防疫信息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卫生防疫信息卡工本费为:
  1、卫生许可证IC卡,每卡18元;
  2、儿童计划免疫IC卡,每卡16元;
  3、佩带式健康条码卡,每卡8元。

  二、发行卫生防疫信息卡的有关事项:
  1、儿童计划免疫IC卡在试行期间,原有的表、薄管理方式暂不取消,对已近完成计划免疫的儿童不得强制其换卡;使用了儿童计划免疫IC卡的用户。不再收取“计划免疫接种证”工本费。试点地区内原已按川卫疾发(98)056号文件和川价函(98)98号,(99)18号文件使用了儿童计划免疫金卡的用户,应免费换发新卡。
  2、实行佩带式健康条码卡后,不再收取川卫计发(96)065号文件附件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各类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和审查费。
  3、各类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川卫计发(96)065号文件附件二的关标准执行。

  三、试点地区应建立信息卡监管,服务网络,并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不具备为信息卡持有人提供服务的使用环境和系统的,不得收取本文规定的信息卡工本费。

  四、推广使用卫生防疫信息卡是为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管理效率,卫生防疫部门应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五、卫生防疫信息卡工本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六、试点地区的执行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在执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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