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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通过电话代收《城市休闲》周刊征订费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吉省价经函字[2003]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08 | 生效日期:2003-12-08 |
吉林音像出版社:
《关于通过电话代收〈城市休闲〉周刊征订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读者拨打声讯号码“160”,按照语音提示订阅《城市休闲》周刊,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征订费用可在当月电话费中扣除。
二、每个电话用户按其电话号码每年最高限额征订《城市休闲》周刊(全年52期)一份。你社应将该周刊投递到用户电话号码登记地址,保证服务到位。
三、《城市休闲》周刊征订费用不包括在电话信息服务费限额之内。
四、该收费办法自二00三年十二月起试行一年。
吉林省物价局
200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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